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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6:33 来源:义安区司法局 字体:[ ]
 

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撰写。本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http://www.ahtlyaq.gov.cn/yagovopenness/yaqopens/003107815/)。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19号,电话:0562-8810172,邮编:2441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紧紧围绕司法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全面推进“五公开”。及时更新发布机构设置信息,全年公开发布机构设置类公开4件次,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部门项目类信息17件次,应急管理类信息16件次,“双随机一公开”、网上政务服务类信息6件次,人事信息14件次。

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主动公开司法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做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强化政策解读。主要公开上级政策文件解读和本级政策解读。聚焦司法领域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解读,将法律援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向全社会公布,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影响力,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律援助意识,推动法律援助在全社会的深入广泛讨论,进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主动回应关切。建立舆情收集回应机制,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高频事项,主动发声,及时回应。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和申请渠道,对申请信息公开流程、申请表格、在线申请等做了详细的说明。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2021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第三方意见征集、社会评议等制度,以制度化建设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加强信息源头管理,建立政府信息编辑审核发布管理机制,在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属性,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不断做优公开信息存量,扩大信息发布增量,全年累计发布各类信息281条次。

(四)公开平台建设。

强化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通过信息资源整合,全面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更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完成局门户网站域名更换,平稳做好机构改革后厅门户网站的整合、迁移,设计、更新等工作,全面优化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展现方式和网站搜索查询等功能,全面提升公开的整体效应,增强用户体验度。完成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一级目录10个,二级目录33个,三级目录46个,四级目录12个,五级目录6个,做到了公开事项科学分类、名称规范、标准统一、指向明确。

(五)监督保障。

调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紧紧扭住瓶颈制约不放,抓住重点关键研究思考,坚持新老问题一起解决,共性个性同时发力,一年来,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分别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聚焦问题短板,严格按照区政府要求开展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评估,认真查缺补漏。加强局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多次开展政务公开培训,确保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信息公开全方位发布,全流程监管,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并纳入年度评优评先,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制订《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试行)》,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灵活及时,使群众更便捷了解最新政府信息。不定期在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改进意见建议,切实推进社会评议工作。2021年度,全年发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息50件,逐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体系。

(六)贯彻落实新《条例》情况。

按照区政府办统一部署,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围绕新《条例》修订七大亮点,在门户网站开设宣传专栏,即时链接解读文件材料,通过微博官方号,进行持续、集中推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关注新《条例》内容,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学习新《条例》,要求各党支部利用支部活动学习新《条例》,确保新《条例》宣传贯彻认识到位。组织全局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全局力量汇集,工作一盘棋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

处理

1.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

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公开今年有着长足的进步,但是依然有着不足。具体表现在:部门制发文件公开不全面,领导信息公布不完善,行政权力公开栏目建设不全,政策解读质量不高,公开制度文件缺失等。就以上问题,我局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一是加大培训学习力度。数次派专员参加政务公开办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详细学习栏目建设内容,做到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二是充实公开内容切实提高解读质量。在政策解读上,除单纯就文件解读外,公布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拓展政策解读多元化方向,对重点法律政策文件制作图片解读,让解读形式更生动。

    三是更全面阳光公开权力运行。行政权力公开更加透明化,更直观化做到行政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目前已全部对以上问题整改完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