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宣传三
2022-04-29 14:51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受援人义务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骗取法律援助将承担哪些后果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哪些情形会终止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