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07815/2020-02034 | 组配分类: | 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 | 义安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铜陵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 | ||
文号: | 信息来源: | 市民政局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00:00: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党政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对发展成熟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县区民政局登记;
(三)协助县区民政局做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实施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区,由区民政局负责备案管理工作,所属社区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申请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或个人、单位混合会员须达到50个以上);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实行直接登记的,可不提供);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产权单位提供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
(四)验资报告;
(五)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备案机关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或个人、单位混合会员达到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铜陵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县区)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县区)+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三)在同一社区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
(四)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登记或备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登记或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或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并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审核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应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不换发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相关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承接相关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微公益创投项目,开展非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或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登记或备案证书;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及备案表格由铜陵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铜陵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评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党政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对发展成熟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县区民政局登记;
(三)协助县区民政局做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实施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区,由区民政局负责备案管理工作,所属社区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申请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或个人、单位混合会员须达到50个以上);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实行直接登记的,可不提供);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产权单位提供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
(四)验资报告;
(五)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备案机关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或个人、单位混合会员达到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铜陵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县区)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县区)+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三)在同一社区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
(四)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登记或备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登记或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或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并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审核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应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不换发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相关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承接相关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微公益创投项目,开展非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或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登记或备案证书;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及备案表格由铜陵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铜陵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评估修订。
主办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铜陵市义安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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