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校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作用,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1〕15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全面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体系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勇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基础教育科、职成教科、考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教育局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设“中小学信息公开专栏”,指导所辖中小学及时公开信息,积极为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
三、依据法规,规范公开内容
(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要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二)在校内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除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中小学还应当在校内主动公开下列内容:
1.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3.其他应当在校内主动公开的情况。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对下列内容,中小学应当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等;
4.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创新载体,探索有效形式
中小学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1.学校网站(或本地教育门户网站);
2.校务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3.服务指南、招生简章、收费公示卡、致家长信等;
4.校园广播、电视、校报校刊等;
5.校长信箱、咨询投诉电话、手机短信等;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完善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保密审查机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学校办学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长期、规范、深入开展。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