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承租市辖区(县)范围内政府或委托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人”)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家庭,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购买已办理产权登记(含初始登记)的保障性住房,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购买暂未办理产权登记(含初始登记)的保障性住房,不能用所购保障性住房直接办理抵押的,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由住房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提供信用担保的,由产权人提供阶段性履约反担保,并按担保贷款额的10%向担保机构交纳担保风险保证金。借款人凭产权人提供的反担保的相关手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待借款人所购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含初始登记)时,由产权人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借款人后期房屋产权登记证和他项权利证等手续。
四、借款人从银行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产权人在相应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担保机构连续为借款人代偿6个月及以上逾期贷款,且抵押物无法处置的,由产权人向借款人按原价回购所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回购房款优先用于偿还担保机构代偿的贷款本息及借款人剩余的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产权人、担保机构应当与获得信用贷款的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保持正常的联系渠道,如有购买保障性住房主体发生变化的,产权人应及时牵头组织办理购买主体变更等相应的手续。
七、担保机构在借款人全部落实抵押物后,应及时将担保风险保证金返回产权人指定账户。
八、对暂未直接用保障性住房办理抵押而采取信用担保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和产权人签订相应的协议及反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